核心提示:就在最近,住建部连续“发威”通报资质弄虚作假企业,撤销并处罚了一批,又通报了两批,照这个趋势看,建筑企业申特已进入特别严、特别难阶段。
建筑企业都非常清楚,企业资质对于企业承揽项目尤为重要。因此,在申报资质时,很多企业都会“各显神通”,但是结果呢?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资质申报未通过,还遭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就在最近,住建部连续“发威”通报资质弄虚作假企业,撤销并处罚了一批,又通报了两批,照这个趋势看,建筑企业申特已进入特别严、特别难阶段。
而随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步入行业常态化,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受到核查。
1、2017年11月,滁州市针对163家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为合格82家,存在建造师缺少、现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的有81家。
2、2017年12月,北京市大兴区住建委进行了三次核查,核查企业共有150家,有124家企业资质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不合格率高达82.6%。
3、2018年1月,四川省住建厅公布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102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复查情况,复查合格企业518家,不合格企业504家;不合格企业中,110家被撤回企业资质,20家被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2017年,除上述地区或省份进行核查外,浙江省温岭市、湖南省永州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和江西省等地也开展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那么,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应注意什么?
工程业绩
众所周知,自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后,工程业绩就成了资质标准三项硬性指标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份量较重的一项。
而2018新年伊始,住建部便连续公布了四家建企因业绩问题被撤销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下面是被撤销的企业名单:
2018年2月24日,住建部发文因弄虚作假不予批准2家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并予以相应处罚。值得引以为戒的是,这是首例被住建部通报的在申报特级资质时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
下面是被处罚的企业名单:
资质虽然重要,但是也要取之有道,希望其他企业在申报资质的时候能够吸取教训。
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重点注意事项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018年,住建部一次性连撤四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是否意味着今年住建部对施工企业的业绩核查会越来越严格呢?
企业人员
根据226号文件分析,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企业资质都不要求有建造师等企业人员。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对建造师等人员仍有要求,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企业保留技术负责人这一项要求,特级资质另有规定。
因此,人员核查包括:
1、三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
2、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3、特级资质人员改动过后的要求还在征求意见稿中。
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员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人员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员要求
随着资质标准不断简化,资质对建造师人数要求基本取消,对企业业绩要求逐渐增加,对建企实力的考核从指标导向转为了结果导向。因此,资质动态核查对人员要求相对业绩难度要低一点,但也不可忽视,特别是建造师这一块。
其他核查内容
资质动态核查内容除企业业绩和执业人员要求外,还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参照江西省资质动态内容,除业绩和人员外,还包括:
1、企业资产情况。提供企业近三年能反映净资产和负债情况的财务报表;
2、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情况;
3、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
4、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5、查询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无被投诉举报,有无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
6、实地核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情况,核查项目工程资料,项目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程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资质动态核查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各地的具体内容会有所差异,参照江西省资质核查标准:
合格结论
1、被核查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且能够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抽检业绩及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3、市场行为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不合格结论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工程业绩造假;
2、企业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相关人员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人数要求;
3、企业提供虚假人员、设备厂房或业绩证明资料;
4、企业在建项目存在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
国家一方面在资质标准上做减法,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另一方面,在监管上做加法,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并不断地在鼓励采用智能化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转自中装新网
2018年建筑业大改启动,十多项重磅政策即将出台!
2017年住建部就多项重要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步入2018年,中国建筑行业的改革仍将不断深化,有哪些重磅政策等待出台呢?
一、政府工作报告指明方向
3月5日的《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工程建设行业提到: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
2)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
3)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4)重大基础设施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5)2018年要完成铁路投资732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左右,水利在建投资规模1万亿左右,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
6)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尽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7)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用、招投标、社保数据信息或将实时共享)。
8)全面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破除各种隐性壁垒。
二、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去年这项工作未能按计划落实,预计2018年会出台。
三、5月前,清理含有地方保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等政策条文!
2017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清理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各地要在2018年5月之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四、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
2018年1月19日,《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发改委将主导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全面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出台。
发改委在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拟对“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增加限制条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范恒山提出,在修订范围上,要进行全面修订,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争取2018年尽快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会不会取消?答案或许就要揭晓!
五、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
2018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通知明确在今年:
1)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2)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
3)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使用维护定额等计价依据,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住建部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5个“重磅”政策,待出台
2017年有多个“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到资质标准、建造师执业管理、劳务资质等影响范围较大的重磅内容。
一 特级资质标准
2017年6月,住建部网站公布了最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相比2007版特级资质标准,新的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变动:
取消 / 降低
取消对“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和纳税金额的要求。
取消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等考核指标。
取消对企业工法/专利、获得奖项或主编标准、企业内部信息化的指标考核。
修订承包范围,取消了对可互认资质承接工程范围的规定,取消了“限承担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定。
针对建筑工程,取消对“层数”、“建筑面积”、“单项建安合同额”的考核。
新增
对年营业收入的考核,近3年均在50亿元以上。
信用考核。(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申报公路/港航/铁路资质的企业,另有信用考核。)
“建筑工程”的业绩考核,增加对工程总承包、装配式的要求。
提高
企业净资产提高到6亿元;授信额度提高到10亿元。
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由营业收入的0.5%提高到0.8%以上。
业绩考核指标,难度增加。
总的来看,这份征求意见的特级资质标准的门槛明显提高了。
二 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7年7月,住建部印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1)去除“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3)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或将进一步增加。
4)修订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5)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三 造价工程师
2018年1月16日,住建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分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2)取得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由2个专业增加为4个专业。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此外,2018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明确,具有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重点说明
1、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报考,需相应增加一年工作年限。
2、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考试难度或许会加大!
3、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还可以免考一科。
4、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5、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普遍预计,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含金量”将大大提升!
四 取消劳务资质
2017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
1)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2)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3)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
4)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
5)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 推进工程总承包
2017年12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什么样的项目适合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能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吗?
能!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3、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吗?
可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
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4、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5、分包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6、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转自中装新网